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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造假被通报后,这家水泥企业再被罚6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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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商品混凝土网,中国网财经    添加人:ycr225    添加时间:2022-4-20 15:49:01

安徽省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布对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超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及未履行环评手续等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结果,决定对该公司处以669000元行政罚款。此前,该公司曾因数据造假被生态环境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13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22年3月18日和3月22日,该局分别对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出排污许可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经马鞍山市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的监测机构现场监测,检测报告(编号:22HJ0990194640018)显示,你公司2#熟料水泥生产线窑尾烟气浓度为14.13mg/m3,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8mg/m3)0.77倍。


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你公司生产线配套的2个烘干炉建设项目(共2套烘干炉)分别于2012年、201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均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超过二年),仅配建2套袋式除尘设施,未配建其它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至今仍未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22年3月22日,马鞍山市和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1#线窑尾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全流程校准,对气态污染物CEMS技术指标抽检时,在200秒响应时间内,二氧化硫全流程无反应,校准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9.3.7 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验收技术要求”以及“11.7 CEMS技术指标抽检 主管部门按本标准9.3对部分或全部CEMS技术指标抽检时,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9.3.7和9.3.8”的相关要求。属于《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超出排污许可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24万元;


2.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处罚款40万元;


3.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款2.9万元。


记者注意到,2021年7月,生态环境部公布6个排污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被公开点名。


据了解,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于2007年07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系张锁林。2021年9月,该公司入选2020年度安徽省主营业务收入前100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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