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 [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 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促进节能减排, 经国 务院批准, 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 策。同时, 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 需对现 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 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
一、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 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 工业排水 (矿 井水) 、 生活污水、 垃圾处理厂渗透 (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 经 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 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 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 《再生水水质标准》 (SL368-2006 ) 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 符合 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 新 轮 胎。 翻 新 轮 胎 应 当 符 合 GB7037-2007、 GB14646-2007 或者 HG/T3979-2007 规定的性能指标, 并且翻 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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