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建国 (北京市建孚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101)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所谓代理,就是指代理人在本文(被代理人)所授权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